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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与车险如何深度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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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下文称“网约车”)和机动车辆保险(下文称“车险”)都是汽车产业链条中不可忽略的子环节,两者相互之间关系和谐度事关人民对出行安全、便捷的满意度。研究网约车和车险融合问题,有利于降低出行时间、经济等综合成本,发挥车险在风险防范和经济补偿作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预防和减少人民群众在交通出行过程中无谓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背景:矛盾、治理、技术

车险经营在保险行业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经营发展受到外部政策环境和自身经营规律的双重影响。车险经营需要遵循进行自我革新、自我优化,以便更好发挥天然功能。


适应矛盾变化的需要。从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网约车、车险各自自身要练好内功,规范经营更要相互融合,切实为消费者出行降低时间、经济、速度等成本,精准预防、减少发生交通事故数量,减轻事故程度,化解交通事故。


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在建设国家治理体系过程中,发展网约车具有改善出行、减少污染、增加就业等复合作用,发展网约车需要车险在预防、减少交通事故中发挥积极作用,两者融合发展有助于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人民快速、便捷的出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后派生出的交通拥堵、医疗资源、诉讼资源、。


适应技术发展的需要。网约车的出现,不是凭空臆想的产物,而是互联网技术大发展和共享经济理论叠加下的产物。将互联网技术、大数据等技术应用到车险经营中,能够挖掘车险在风险管控的潜力,能够改变其经营模式。


网约车和车险深度融合,在新时代下既有需求,又有条件。


短板:制度、预防、排斥

当前,网约车发展、车险经营各自发展以及相互之间存在不容忽视的短板。


挖掘网约车发展潜力。网约车出现,是在多重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应运而生。首先,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汽车成为家庭财产和生活必需品,汽车驾驶由专门的行业成为居民生活的基本技能,而其中一部分车辆因为上下班空载等原因,有需要将闲置的运力转化为实际的运力。其次,互联网技术、智能手机技术快速发展以及相应资费的大幅度降低,让移动通讯迅速普及成为可能,便于网约车平台为加盟司机、约车消费者之间沟通信息。最后,共享经济理论的成熟以及运用,“互联网+交通”及风险资本的青睐,为网约车发展提供了生根的土壤和推波助澜的作用。正是在上述有利因素相互作用并持续发酵下,网约车商业模式由“星星之火”演变为“燎原之势”。当然,由于多地出台的政策中对于加盟网约车驾驶司机户籍、加盟车辆排量等提出更高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网约车发展速度。鉴于本文研究的重点,对于网约车相关政策变迁问题,不再展开论述,单纯立足于现有网约车的发展情况,研究对于车险经营、。通过对公开资料进行梳理,我国网约车平台最早出现于2010年,截至2017年底,网约车平台注册的加盟司机超过2000万,2017年运送乘客超过100亿人次。


车险预防功能存在潜力。近年来,车险经营在发挥经济补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促进了交通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但是,通过对车险经营中手续费率、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诉讼案件等的指标来看,车险经营对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发挥不足。笔者对大量交通事故发生原因、车险经营模式研究发现,很多交通事故完全可以避免。借用现代互联网技术,运用大数据及人工智能,通过督促驾驶人员遵守交通法规、规范驾驶技术、驾驶道德,完全可以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减轻交通事故后果,进而避免派生系列问题。


网约车和车险排斥性。从网约车经营实务看,网约车中很大比例是私家车加盟型,持有的行驶证显示产权人是个人,其在投保时购买的是非营运性车辆的保险。加盟网约车的私家车车主一般也不会主动告知承保的保险公司,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部分此类车辆在查勘环节或者交警认定事故责任中发现存在加盟网约车的事实,多数会引起保险公司拒赔。从诉讼实务看,,因为车险性质由私家车改变为营运性车辆导致风险显著增加;,因为保险公司不能够提供证明已经告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相关资料。尚有部分出险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但出险后未被保险公司及交管部门查实,导致保险公司赔付和经营风险增加。


路径:理念、规则、创新

当然,促进网约车和车险融合发展的路径,需要提高认识、加强规范、提升能力。


一、提高认识站位,提升治理能力。


消费者希望能够便捷、廉价获取出行服务,希望获取保费低廉、保障充裕、索赔简便的车险服务。网约车平台在经营主营业务过程中,已经采集了一定数量的出行数据,包括年度行驶里程、行驶速度、加油及刹车习惯等等。通过上述数据,可以帮助保险公司进行更加精准的风险评估,报出更加“量身打造”的保险价格。


二、完善相关规则,促进相互融合。


为了解决现实问题,促进网约车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2016 年 7 月 14 日,我国交通运输部正式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网约车的发展提供了顶层设计指导意见,成为我国网约车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从此网约车正式摘掉了“非法运营”的帽子。然而,《办法》的出台,引发了社会热议,一方观点认为,《办法》出台,结束了网约车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促进网约车的飞速发展;另一方观点则认为,《办法》中对于网约车准入机制等一系列的措施趋于严格,限制了网约车发展,这就需要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管理办法,另一方面,加快商业车险经营规则改革,将科技赋能保险业,依靠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结合网约车的运营特点,制定出符合网约车车险的定价原则,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


三、改革创新,明确模糊边界。


,保险科技的运用,有利于改善保险消费者体验,有利于提高保险普惠水平,有利于拓展保险的深度和广度。网约车融合保险是保险业新时代的改革创新,惠及2000多万司机和4亿多网约车用户。另外,由于目前我国网约车经营模式不同(主要分为C2C、B2C以及二者之间的混合模式),在驾驶员行为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也有很大差异,相应的保险费率及保费应该明确区分,使其与承担的风险相适应。


安全、便捷、廉价、环保出行是人民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无论是网约车发展,还是车险发展,都需要以此为导向和遵循进行自我革新,进行相互配合性改革。


来源: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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