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讲堂
按照规定,凡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单位应提前预告当事人,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
1、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的退休审批文件;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
3、申请人人事档案(封口盖章);
4、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5、《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简称待遇审核表);
6、2014年9月《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确定)审核表》或《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确定)审核花名册》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7、退休时《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确定)审核表》或《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确定)审核花名册》复印件一份(盖公章);
8、《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待遇申领表》一式四份(简称职业年金申领表)。
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5日至25日向海口市社保局申报退休待遇审核材料;海口市社保局对所受理材料进行核定,次月15日前发放养老待遇。档案受理后次月15日至25日凭《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申报材料接收清单》在原档案受理处领取退休档案。
,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人员待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将均按照新老办法对比重算养老待遇。
来源:海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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