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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关于低保在享家庭进行动态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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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工作人员、低保在享家庭: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鄂温克族自治旗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办法》等相关规定,我镇对在享低保家庭采取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对不符合条件及时予以停保。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镇民政办根据低保对象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收入变化情况定期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提出保障意见,报请旗民政部门进行审批,对低保家庭实行月、季、半年、全年等不定期审核,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定期审核表》。视核查情况提出保障意见,及时办理保障金增减变动或停发事宜。

二、在享低保家庭应当向我镇民政办或所在社区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申请人及在享低保家庭必须积极配合入户调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或者拒绝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申请人及在享低保家庭在提供有关材料时,如有故意隐瞒、虚报、伪造材料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受理资格及享受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属社会保障待遇之一),数额较大的(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救助办法》第七十二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关机构将其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良信用记录将严重影响到您今后的就业、出行、信用卡和贷款申请等生活的多个方面。

第七十三条:威胁、侮辱、打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主动申请退保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主动申请退保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罚款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低保工作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违规享受低保的人员,伊敏河镇监督举报电话:0470-8711429,邮箱:ymhzmzb@126.com。旗低保局监督举报电话:0470-8818567

特此通告

 

伊敏河镇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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