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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告知被解除合同,保费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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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饭团团友提问:

  陈老师, 客户情况如下: 公司宣导50岁内免体检,47岁,12月份承保了管终身的寿险和重疾险,18年1月份增补告知了10年前的眼部意外受伤病历,公司要求体检后因三高被拒保,退现价,我和客户都不同意,认为该退保费,请老师给些建议。


凤山答:

保险法第16条第四款和第五款是这样规定的: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无法判断您的这种情况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就我个人粗浅地认知,四年前曾因乙肝住院,这个医疗行为不算小,您在投保时没有告知,通常会被判定为“故意”。因此,保险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


如果您想要回自己的保费,有两种方法。第一、证明自己并非故意,这个几乎不可能;第二、协商解决,可向保险公司申请,说明自己的实际情况,比如家境困难、治病需要花很多钱、对保险不太了解之类的,但保险公司能不能同意,取决于沟通结果。这第二种方法我实际操作过,成功了(但不代表一定会成功)。但是,第二种方法成功的代价可能是当初把保险卖给您的人会受到保险公司的处罚。


另外,您是客户吗?我曾经多次声明,本团仅服务我的同行,也就是卖保险的,不服务非保险从业人员。


不过您作为一个客户愿意付费来到这里,可见市场对于保险的认可程度,非常感谢您的信任。但还是建议您付费到期后自动退出。


新春大吉,祝您全家幸福!


延伸问答:

问:

陈老师,我闺蜜去年找经纪人买了重疾险(该保险公司在本地没有营业网店),投保前她给经纪人说了自己怀孕期间检查出来免疫系统的抗核抗体强阳,但是医生说也有可能是怀孕引起的问题,就让她观察,生完小孩后她没有去复查。经纪人说这个没关系,就没有给她告知。今年她体检发现免疫系统这个问题变严重了,需要要长期吃药,并进一步检查,最严重的后果可能会导致瘫痪。我入行后告诉她要做一个补充告知。她咨询经纪人,经纪人说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可以不用告知。但是她目前只投保了一年,投保前是经纪人故意没有给她告知,她也没有当时经纪人不给她告知的记录。这个目前她该怎么办呢?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她现在状况么?如果补充告知只退她现金价值,她如何追讨她的权益呢?


答:

1.如果不想以后有纠纷,补充告知很有必要。

 2.不可抗辩条款是约束保险公司的,不是鼓励不实告知的。当然,理论上存在她现在不告知,将来获得理赔的可能。 

3.这种客户要求告知,经纪人或代理人阻止客户告知的现象,大概是我们这个行业名声不太好的原因之一吧。


精彩评论:

建议采取老师的第二种方式,保险公司在这个方面还是有很大可能通融处理的,毕竟,对于公司来说,没有大的损失。

我的一个客户,缴费第二次,2015年因为意外被撞,住院查到有高血压,并治疗,2016年年中买的保险,没有如实告知我,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投保手续,2017年年底,高血压3级入院治疗,申请理赔,平安人寿一个多星期还没出理赔结论,我觉得很蹊跷,因为一般医疗基本上3天左右都可以赔付到位,结果第10天,核赔人员直接打电话给客户,要求解除合同并把2年保费都退给客户了。

可能也是因为年底的原因,不想扯纠纷,对于这个结果,客户还是可以接受的,我心里五味杂陈,感觉失望,对于客户,也有后怕,怕理赔结果客户无法接受,我被扯进纠纷。。。有时觉得太过感性做不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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