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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费不含附加险 消委会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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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18日,重庆市万盛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消费者卓某(投保人)投诉称:19999月自己为爱人(被保险人)在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购买了一份康宁定期保险,保险费850/年,缴费期为10年,由于其爱人有高血压病,保险公司每年再加收210元的费用,共计加收费用2100元。当爱人年满70周岁后,于今年9月中旬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返还保险费,保险公司却以其爱人有高血压病为由拒绝退还加费部分。

 

  保险公司依据 20113月制定的《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全实务》第五章给付类保全的第七条规定:“具有满期返还保险责任的险种,期满时返还保险费处理规定如下:第(1)项:附加费在保险合同期满时不予返还”。为此,保险公司执行规定不予退还加收保险费用2100元,并认为是有正当合理的理由。消委会认为:双方保险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中第四项规定:“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对附加险的规定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委会的耐心工作,保险公司同意返还加收保险费用2100元。

 

  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使用格式条款,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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