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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债务,保险不再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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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债务,保险不再任性?

——浙江高院打破“保险不会被强制执行偿债”金身!

一、背景资料:

浙江率先打破“保险不会被强制执行偿债”

“买保险可逃税避债”、“保险不会被强制执行偿债”的观点一直在保险业很流行,也是保险业务员拉大客户的有力说服工具。但浙江省近日下发的一个《通知》让“保险不会被强制执行偿债”的说法在中国率先被“破”。

深圳是中国民营经济发达的地方之一,昨日记者采访了保险法律专家,他们认为,,该《通知》很可能会被各地很快效仿。也就是说,未来企业指望通过购买保险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路子恐怕将行不通了。

一季度33亿元深圳资金买理财型保险

,标志着浙江成为中国率先打破“保险不会被强制执行偿债”的地区之一。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保险公司越来越多开发高现金价值的理财型保险产品,此类产品成为吸引富裕人群、特别是企业主投保的热门险种。此外,趸缴或短期缴费的大额分红型寿险保单,保费上限也一再被刷新。深圳是大额保单较为集中的地方,大额保单的保费上限也在不断刷新。根据深圳保监局的数据,今年一季度深圳有近33亿元资金,通过趸交购买了银保理财型保险,占银保寿险业务的60.66%。

将银行存款变身为保险,特别是大额保单,其中不排除一些企业主“别有用意”。浙江高院的通知也透露出一些端倪。

记者发现,浙江高院在该《通知》中称,“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也因此,浙江高院出台了加强和规范对人身保险产品执行的通知。

保险将可被强制执行偿债

昨日,深圳资深保险法律人士许良根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浙江高院的最大突破就是打破了司法界长期存在的分歧,明确保险属于责任财产,,而且明确了操作程序。比如该《通知》第五条规定,,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许良根说,,这其实不符合《合同法》的精神,保险公司也很为难。该《通知》规范了程序,也就扫清了执行障碍。

各地效仿的可能性大

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尧光振接受记者采访时亦说,浙江高院《通知》不仅第五条有突破,而且还首次明确了哪些保险财产可以作为责任财产,而此前最高院没有相关具体解释。按照浙江高院的《通知》,“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

许良根认为,该《通知》在划定保险执行范围时特别关注到了责任财产金额比较大的险种,兼顾到了各方利益,对偿债意义不大的保单或险种,强制执行就会既损人也不利己。虽然这只是浙江省高院的通知,仅在浙江省内有效,但经过一段实践,推广到全国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各地相继效仿的可能性很大。(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二、附:

浙高法执[2015)8号

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的购买具有理财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为加强和规范对此类人身保险产品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

二、,、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义务。

三、、冻结、处置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及其财产利益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样式附后)等法律文书。

四、保险机构对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协助冻结内容,既包括不允许被执行人提取该财产利益,也包括不允许将保单约定有权获得该财产利益的权利人变更为被执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对保单约定的红利支付方式进行变更,。

五、,一般应提供投保人签署的退保申请书,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绝签署退保申请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划保险产品退保后可得财产利益,保险机构负有协助义务。

六、保单尚在犹豫期内的,保险产品退保后,。

超过犹豫期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只能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负有协助义务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保单的约定计算确定保单的现金价值,。

七、保险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

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2015年3月6日

三、总结:

浙江高院率先打破保险不偿债的作法,目的使理财险实现价值回归。吴律在此背景下,对过往理财型寿险较常宣传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功能”,进行梳理,分享,以求解寿险传承功能的真与伪!


1、人寿保单的财富管理与传承功能是毋容置疑的,但是如何理解该功能,不同的角度观点不一,但“理财型”的人寿保险,主流的价值仍是借助保险公司的专家团队,达成稳健理财、科学理财,利国利家利它的目的!

2、浙江高院此次高调打破保险不偿债的金身,,这对于保险行业大额理财型寿险年金类及相关产品的销售产生导向性影响,这不但需要保险公司及时进行政策的解读及产品定位、设计及功能、宣传的修正,对于广大保险消费者也需要再次审视自己购买保险的目的与目标的可否达成。

当然,这对于社会大众走近、认识当下同样具有理财和更富有传承功能的民事信托或家族信托业务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民事信托市场的拓展与更高关注度是极大的利好,对于高净值人士重新规划自己的财富管理与传承方案、选择适合自己、家庭及家族的民事信托产品更是一个新的契机!

创造财富不易,守护传承财富更难,看来,真的不假!(作者:吴振举律师 来源:财富传承法律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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