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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联合发文:60岁以上老人可投保意外险,原则上不设年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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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李致鸿 杨崇

2016年5月6日,全国老龄办、、财政部、中国保监会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意见》表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成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原则上不设年龄上限。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但不应低于50周岁。

一位保险公司代理人告诉笔者,以往保障60岁以上的意外险产品比较少,意外险一般都不卖年龄过大的老年人,这次是在《意见》中明确强调60岁以上老年人可以投保意外险。

从保险责任范围来看,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应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产品的具体责任范围及履约要求,由承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约定。

《意见》称,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体现公益、投保自愿的原则。

具体的工作要求包括政策鼓励、社会支持、优化服务、规范运作、逐步推进五个方面。

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和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险统保的相关政策;倡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退休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对保费给予适当补助;鼓励承保保险公司在服务期内根据保险实际执行情况,适时增加优惠条款,积极开展老年人安全教育和事故防范等公益活动等。

《意见》要求,保障措施从明确责任分工、、。

其中包括,,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承保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价;承保保险公司要加强保险产品的宣传推介,帮助老年人形成正确认识,确保投保老年人了解自身权责等。

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超过2.22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为16.1%,未来20年仍将以年均近千万的规模快速增长。

《意见》指出,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医疗等方面社会风险,推进养老服务业和现代保险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对于推动老龄事业发展、增进老年人福祉和获得感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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