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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日 保险公司将全面实施双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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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原文见文末


7月10日,,,《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此办法将于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何为双录?就是投保时,录音录像。记录方式可有两种:1、为录音、录像同步采集。2、为录音、照片、投保声明书同步采集。这样一来,以后不是你拿钱就可以买保险了,通过录像录音,就能看见你是不是健康的人,体重,身高。

根据《办法》,向60岁以上的消费者销售保险,需录音录像。而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应记录投保人投保确认过程操作轨迹。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是指通过各种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影音、图像等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内容,实现销售行为重要信息可回看、问题可查询、责任可追究。

双录制是把双刃剑



1、买保险更加放心。在投保操作过程中须对出示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并详细讲解相关内容、客户信息确认、双方如实告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确认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可以充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买保险并不是有钱就可以。投保时,录音录像。这样一来,以后不是你拿钱就可以买保险了,通过录像录音,先对消费者有个大概的判断,身高是不是符合标准体,体重是不是符合标准体,身体是不是有残疾等等,都可以看得出来,一旦出现上述情况有可能就被保险公司拒保或加费。

保险必不可少,迟早都要买


有句老话一直在提,叫“买保险要趁早”,可你总是不在意。你认为年轻时买保险“太早”了,可等年龄大了想买时却发现“太迟”了。想想看,意外时,医药治疗费不够时,是不是要你自己掏? 生病了,社保报不掉的治疗费,是不是要你自己掏? 年老时,品质养老的成本,是不是要你自己掏? 人走了,维持生活的费用,是不是家人要自己掏? 更不幸的是,如果有房贷债务的,是不是也要你的家人从自己口袋里掏?如此棘手问题,怎样解决?


在不经意间,人们的生活已经再也离不开保险!无论年少、成年还是年老,你的生活中一定要有一份保险,否则,你将如何面临意外、疾病、教育、养老问题?


保险就要趁早买


我们都说,要珍惜时光,珍惜当下,其实,买保险也是一样的。总是催你趁早买保险,不是在催你花钱,而是要告诉你:珍惜现在买保险的机会,花更少的钱买更好的保障!考虑保险早买还是晚买,我们得先考虑三个因素:


 

1.风险因素

风险是看不见的,也摸不着的,它不会因为你年轻、健康就减少。只要人活着,风险就无处不在,没有人知道自己什么时候会遇到意外,什么时候会被疾病打倒,谁又能保障自己就一点风险都没有呢?保险最大的意义在于,及早做好准备有利于我们能从容面对风险的来临。既然我们都不知道风险哪天发生,发不发生,那就在今天确定时投保是最科学的。


  2.健康因素

经常有人说,不着急,我明年就办,突然有一天,打电话来说想办保险了。一问,说健康有点小问题,心里有点慌,于是就想到保险了。可是,这个时候想买保险可没那么容易,加费、限制、拒保,哪一样都会让你慌上加慌。所以请记住:健康时你对保险爱答不理,生病时保险会让你高攀不起!


 

3.费用因素

让你买保险,你嫌贵说再等等,其实越等保费越贵,因为年龄与保费可以说是息息相关。


首先,随着年龄的增加,保费会越来越高,尤其是长期保险,早投保和晚投保的差距更是十分巨大。比如同一款10年缴费的重疾保险,同样的保额,40岁投保的保费几乎是20岁投保的保费的4倍。所以,嫌保费贵更应该早买,因为越晚你越买不起。


其次,年龄越大,可享受的保障时间就越短,买保险就越不划算。比如重疾保险,同样保障至65周岁,20岁投保可以享受45年的保障,40岁投保就只能享受25年的保障了。再比如分红类保险,越早购买,就能越早开始享受分红收益,累计总收益就越高。

总的来说,保险早买一定要远远好过晚买!因为现在不买,等三五年再买就只有三种可能:要么投入要更多,要么利益损失要更多,要么就是想买都买不了。所以,别再犹豫了,抓紧时间,别让自己的钱和保障在犹豫中流走。


原文: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第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将电话通话过程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不得规避电话销售系统向投保人销售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第六条 除电话销售业务和互联网保险业务之外,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对销售过程关键环节以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予以记录:

(一)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从其规定。

(二)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第七条 在实施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录制内容至少包含以下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投保提示书、产品条款和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

(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以及承保保险机构名称、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缴费金额、缴费期间、保险期间和犹豫期后退保损失风险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应说明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说明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续保条件和医疗费用补偿原则等。

(四)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五)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文件。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的,录制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合同内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还应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产品说明书、投保人抄录投保单风险提示语句等。

第八条 保险销售行为现场同步录音录像应符合相关业务规范要求,视听资料应真实、完整、连续,能清晰辨识人员面部特征、交谈内容以及相关证件、文件和签名,录制后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剪辑。

第九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录制的视听资料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录音录像完成后将新单业务录制成功的信息和其他业务档案一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制定质检制度,建立质检信息系统,配备与销售人员岗位分离的质检人员,对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其中,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保险业务视听资料应实现100%质检。

保险公司在质检中发现视听资料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自发现问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整改。

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自存视听资料、且未向保险公司提供视听资料的,应依照上述要求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自行开展质检,并将质检结果及时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保险业务开展回访时,回访用语应包括“投保时是否接受了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中陈述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省级以上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负责视听资料的保存,保险公司其他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擅自保存视听资料。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可保存电话销售业务的录音资料,但应向保险公司提供成交保单的完整录音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

官方原文链接:http://www.circ.gov.cn/web/site0/tab5168/info407515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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