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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职工基本医保阶段性调整费率实施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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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保定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阶段性调整费率实施细则》(保人社字【2016】94号),自今年7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率阶段性调整为现行缴费基数的8%,其中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灵活就业人员按现行缴费基数的8%缴纳,不设个人账户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缴纳。


 

    《实施细则》自今年71日起实行,20181231止,适用于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法定存档部门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阶段性调整为现行缴费基数的8%,其中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灵活就业人员按现行缴费基数的8%缴纳,不设个人账户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缴纳。

    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业务需要补缴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缴纳,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

    停保人员办理续保业务需要补缴欠费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8%缴纳,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续保业务需要补缴欠费不设个人账户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缴纳。

    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需要补缴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8%缴纳,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业务需要补缴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缴纳,补缴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按现行最低缴费基数的4.3%一次性缴纳,缴纳部分不划入个人账户。

    灵活就业原按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继续按原核定缴费基数的7.5%的费率缴纳医保费。

    困难企业按现行缴费基数的5.5%缴纳;农民工参保单位按现行缴费基数的3.5%缴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阶段性降低后,原医疗保险相关待遇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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