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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30岁,却被保险公司拒保!原来,去年4月,国家已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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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A16版发布了一则投保案例:

去年,30岁的董先生准备为自己购买一款重疾险,但是在核保的时候,被保险公司拒保了。“我平时生活习惯很好,早睡早起,每周还会抽时间去健身房锻炼,也不抽烟喝酒,为什么会被拒保?”董先生百思不得其解。

询问代理人后他才知道,保险公司查到他在半年前曾做过一次手术,但他投保时隐瞒了病情,所以保险公司拒绝承保。

很多消费者会忘记或者出于侥幸心理,在填写健康调查时,没有写明自己的健康状况或隐瞒抽烟喝酒等不良生活习惯。

其实,今年4月份开始,全国电子病历开始联网,电子病历使用的术语、编码、模板和数据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电子病历信息有效共享,保险公司可以迅速准确地核查该投保申请书中投、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是否如实告知。

这样就诊信息就不再是孤立地存在于一家医院了,而是联网状态,那时候通过个人身份证或医保卡能轻易查到所有就诊信息,每个人从小到大的就诊信息都将被清晰记录保存,并且作为保险公司核保时的参考。就诊次数较多、住院史、生活习惯不佳等很多原本细微的记录,都有可能导致保费费率上涨。此外,凡是在医院有过血液方面及脏器疾病记录的,极有可能被拒保。

要知道,电子病历的保存时间也有相关规定:

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电子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也就是说,一旦有住院史,30年之内都能被查到!且任何一次住院病历都有可能被保险公司做出延期承保、除外责任、加费承保、拒保等核保决定,因为保险公司承保的就是人的生命、健康风险,一旦一个人的生病概率较高,不仅对保险公司来说理赔风险加大,对其它投保人而言也不公平。

当然,千万不要为了不被加钱而不说!建议广大网友还是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意不告知,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赔偿也不退还保费。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电子病历不仅会影响投保,对理赔与否也很关键。

海西晨报曾有过这样一则报道:

陈先生上个月因腰部不适到医院住院治疗,后到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销部分医疗费用。“但由于我在就诊时没有告诉医生是意外扭伤,只说了腰部不适,医生的诊断症状是腰椎间盘突出,保险公司认为病历上体现的信息不属于意外保险赔付范围,所以不允赔付。”

随后,陈先生找到主治医师,希望能通过修改病历向保险公司证明是因为意外扭伤治疗。但院方经过了解后回复,陈先生确实因为腰部不适住院,医生写了病历资料并进行治疗,病历不可随意修改。陈先生因此无法理赔。

建议在就医理赔时,一定要确认疾病是否在投保险种保障范围内,就医机构是否受保险公司认可。此外,对病情的表述一定要清晰准确,先天或者后天、旧疾还是新病,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一定写明事故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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