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10多年前的相关办法进行修订。
至此,商业健康险有望迎来机构和产品上的扩容,同时还将引入费率浮动机制,以期通过市场竞争降低健康保险价格和经营成本,提升保障水平。
健康险阵容迎来新面孔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首先,商业健康险阵营将迎来新面孔。
从定义上看
从定义上来看,在因健康原因发生给付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行为发生给付。
具体到产品上,除涵盖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之外,健康险新增了相关的医疗意外保险。
在经营主体上
在经营主体上,除了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外,养老保险公司将加入健康险业务阵营。不过,除健康保险公司外,上述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健康保险事业部。该事业部除配备具有健康险专业知识的精算人员、核保人员、核赔人员外,还要新增医学教育背景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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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是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健康保险的保障属性,鼓励保险公司不断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改进健康保险服务,扩大健康保险覆盖面。
险企拥有浮动定价权
征求意见稿还显示,保险公司可以对短期健康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也可进行费率调整。
浮动让价格与风险更匹配
当今,因为人口老龄化、年龄结构变化、医疗技术变革等影响健康险赔付的因素不断增多,健康险定价随之具有不确定性,费率浮动可让产品价格跟风险更加匹配,有利于保险公司掌控经营成本、规避逆向选择风险。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定价上存在着一定的自主权,对于销售和产品搭配上将拥有更多自由。
浮动具有触发条件
为了避免出现不公平的价格竞争,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基于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等进行费率浮动。长期健康险产品费率调整需要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并重新向监管部门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这个浮动线还是存在自身的基本原则的,可在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变通。
划定健康管理服务成本
“健康保险+健康管理”一直是健康保险的标配。这样的组合不仅促进居民改善健康状况,还可增加与投保人的交互、降低产品赔付率。
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健康管理与医保合作”章节,明确保险公司经营医疗保险,应当加强与医疗机构、健康管理机构、康复服务机构等合作,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医疗服务。
但此前,对于健康管理的服务成本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次在意见征求稿中,首次提及健康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费用成本并对之做了规定。
规定健康管理分摊入净保险费中的成本不得超过保险费的20%。超出以上限额的服务,应单独定价,不计入保险费,并在合同中明示健康管理服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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