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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香港保险要诚实申报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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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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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很多客户在购买香港保险的时候都会遇到健康状况申报的问题,那么在健康状况申报时,要不要如实交代呢?如果隐瞒了是不是会影响未来理赔呢?理赔出了问题是不是白费就打水漂啦?今天就来聊聊如实申报的话题。


        那么有的客户就会说“买的时候保险公司一般又不体检,我能不能不说实话啊?”


         首先作为客户,诚实的申报自己的健康问题,既往病史,是在协议开始之前将未来的一系列责任推给了保险公司!这意味着一旦未来您发生了任何承保范围内的问题,保险公司都必须要承担理赔责任。


        如果您隐藏了自己的既往病史,没有如实的进行健康申报,可能购买保险的时候会顺利,但未来一旦出现问题,理赔时难免发生纠纷!在这个信息时代,客户不管在哪里就医都是会有记录的。


        这时您会反问说香港保险公司不是有“不可抗辩条款呢?不是说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保单吗?”对于这个问题,大家可能忘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基础:它是建立在诚实互信的基础上,一旦发现欺瞒、骗保,它存在的基础也就不在了。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按上述条款的表述,内地的保险公司对待不如实告知的客户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及不退还保费。但如果保险公司知道客户没有如实告知后并没有及时解除保险合同,那保险公司就必须进行赔付。


        实际上国内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十分健全、精算也早于与世界接轨,国内的保险公司通过抬高重疾产品的定价。来抵御不如实告知这一风险。所以我们会发现内地重疾产品价格高于香港。香港重疾的定价是建立在100%客户如实告知,真实申报吸烟和非吸烟的基础上。如果客户没有如实告知,一但被保险公司做成“铁案”,保险公司一定会拒赔。


        如果我是个不吸烟者,在购买重疾产品时绝对如实告知,可我还是与那些不如实告者知及吸烟者承担一样的费率,这公平吗?如果这样我一定远涉重洋去香港买保险。


        如果我们死死抓住大陆保险公司两年后无论什么情况保险公司都会赔付这块免“死金牌”,那我们不但今生今世,来生来世都会买高价保险。


        因此,提醒大家赴港购买投保时一定要诚实的申报自己的健康问题,既往病史一定要告知,避免在理赔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进而导致保单在关键时候无法发挥作用。


        保险公司的核保有正常承保、加费承保、不保事项和拒保四项,如果您有过过往疾病史,就如实告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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