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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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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0.7%、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3%缴纳失业保险费。2017年1月1日后已按1.5%费率多征收的失业保险费,在2017年内核定缴费时冲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为了配合降费率工作,软件公司正在对信息系统进行维护调整,系统中费率参数的调整在5月1日和地税同步实施,所以临时将本月申报期调整为5月2日-10日。参保单位需在5月2日-10日登录系统办理申报业务,以后月份恢复原期限(18日到月底)申报。

2、在5月1日前已经打印申报表的单位应在5月2日后重新打印申报表。

3、对于移交失业人员的单位,先按原业务期限(18日-25日)登录系统做减少人员,只是暂时不要打印申报表。5月2日-10日再处理余下的业务。


石家庄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管理科

2017年4月11日


编辑:田利蓬  审核:贾奉强、周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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