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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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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我市工伤保险费率,切实降低企业缴费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工伤预防工作,近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安监局印发出台了《珠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该办法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适用该《办法》进行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实施后,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将下降12%。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指标界定、费率档次、浮动周期、浮动依据、操作程序、救济渠道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通过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健康权益。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主要是通过费率的杠杆作用,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的用人单位上调费率,对不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下调费率,从而促进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切实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办法》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各费率档次进行了具体规定。

1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

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至120%、150%

2

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

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90%、70%。

《办法》规定浮动周期设定为两年,首个浮动周期为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为了保证各类行业之间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变化程度可比性,《办法》规定每次实施费率浮动时均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浮动。

据了解,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主要因素有以下三方面:

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挂钩。

为了鼓励引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费率浮动的优待因素。

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主要是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黑名单”)作为费率浮动的惩罚因素。


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等严重违反工伤保险法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办法》规定不实施费率下浮,取消其下浮费率资格,执行行业基准费率,以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缴费费率。

根据有关部门的测算分析,《办法》实施后,与按现行基准费率相比,绝大多数参保单位将下浮费率,不到百分之一的参保单位保持不变,仅有百分之三以内的参保单位上浮费率。

因此,实施该《办法》将进一步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减少广大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成本,实实在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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