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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福州保障房出新规 违反这7点将被清退!附“两房”申请范围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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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获悉,我市将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严格“两房”(公租房和社会租赁房)退出机制,有下列7种情况之一的家庭,保障房将被予以清退。



7种情况将被清退保障房



这7种情况包括:、骗租骗保的;转借、转租所承租“两房”或以“两房”谋利的;改变“两房”用途的;破坏或擅自装修“两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在“两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两房”的;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有上述情况的保障家庭,,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清退处理。


保障房家庭应自觉遵守“两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规范使用承租的住房,按时交纳租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的监督、审查等工作。


应退出“两房”但在我市城区确无其他住房的家庭,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过渡期,搬迁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收取。搬迁过渡期满不腾退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依法强制执行,并按市场平均租金两倍加收罚金。属于租赁补贴保障的,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对拒不执行腾退决定的,,要求承租人腾退住房或缴纳罚金,。



公租房增加两类保障对象



9月,我市出台《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大范围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覆盖面,同时推出社会租赁住房,其供应对象的子女可就近入学。


我市将原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列为A型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B型和C型保障对象。《意见》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分为两类。



A



A型保障对象,即符合《福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市政府令5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规定准入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此类对象实行应保尽保。



B




B型保障对象,即取得本市五城区居民户籍;或在本市五城区稳定工作,且累计缴纳社保已满3年的一般务工人员;或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技师以上(含技师)的技能型人员,且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社保已满1年的专业技术人员。此类人员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倍以下(单身家庭年收入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倍以下)、家庭财产在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8倍以下(按每户3人计);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且在申请前5年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单身人员应满35周岁;申请人与配偶离异的,离异时间应满2年。


,确定相关申请条件后向社会公布。



社会租赁住房供应范围更广



社会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分两类。


一类是符合上述公共租赁住房B型保障对象条件的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另一类是C型保障对象,即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具有硕士以上(含硕士)或具备高级以上(含高级)职称的急需型技术人员(不含我市人才公寓供应对象),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优惠,且在申请前5年内无房屋权属转移行为。


承租社会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未拖欠租金的,其家庭子女享受就近入学资格。


列入司法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申请我市城区各类住房保障。


现有存量公共租赁住房完成分配后,不再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对今年底前受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申请人,按照房源筹集情况,进行实物配租,在房源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对于A型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发放租赁补贴,应保尽保;对于B、C型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实行轮候配租,不再发放租赁补贴。A型保障对象按市场平均租金的70%左右发放租赁补贴。



如何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房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受理、审核工作,依托区级行政服务中心增设受理窗口。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房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统一房源配租管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转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按照房源数量、配租人数进行轮候配租,统筹安排。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摇号选房,选房方案向社会公布。


承租人选定承租房号后,领取《公租房(或社会人才租赁房)配租确认书》,并在30日内与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合同期满经复核符合相关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租。


承租人未按时参加配租活动或签订租赁合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市城区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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