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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休时,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时间与身份证不一致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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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1096字,阅读时间3分钟


案例整理:子非鱼小编,2017)鲁行申311 


【裁判要旨】


身份证当然具有身份证明的效力,但在办理职工退休这一特殊事项时,为准确规范并统一尺度,如果出现身份证记载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再审申请人意见


陶XX申请再审称:


1、被申请人超越宪法违反法律规定认定申请人的出生日期,违反法律规定确认申请人法定年龄退休时间的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2、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了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新证据即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联合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该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


3、被申请人作出退休时间确认,所依据的涉案规范性文件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不属于权力清单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实施依据,已经丧失继续使用的法律依据。


4、,、弄虚作假,与被申请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显示公平、公正。




本院认为,身份证当然具有身份证明的效力,但在办理职工退休这一特殊事项时,为准确规范并统一尺度,如果出现身份证记载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32号)已作明确规定,即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被申请人作出退休时间确认所依据的以上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本院予以认可并采纳,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出具的《退休时间确认函》、确认其退休时间为20153月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对导致上诉人延迟退休进行赔偿的主张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新证据20061015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641号),本院认为,本规定与被申请人出具《退休时间确认函》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调整的对象不同,本案申请人缺乏证明其干部身份的事实依据,,故申请人的该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裁定如下:


驳回陶X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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