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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破产?别扯了,破产“红线”已经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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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在很多场合,尤其是在保险营销员展业的时候,都会听到这样一句话,“保险公司是唯一不能破产的公司”。


版本一:国家有规定,保险公司是不允许破产的……


版本二:。


真的吗?


保险公司破产很正常,“资不抵债”是硬伤


当然,稍微了解点法律知识的人都会知道,这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我们且来看看所谓的“明文规定”的真实内容。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看到完整的法条就会发现:首先,谣言完全把解散与破产混淆;其次,寿险公司的不得解散是有条件的;再次,保险公司作为公司法人,必然是可以破产的。我们且来看看保险公司破产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


,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也就是说,作为公司法人,保险公司在“资不抵债”时,同样适用破产程序。而这个“资不抵债”,在保险公司就表现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即当保险理赔或退保发生时,保险公司没有足够的资产予以偿付。


新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划定破产“红线”


以上,只是对既有的保险业“谣言”进行一次“粉碎性”回顾学习,以下我们要画重点了。


随着中国保险业“偿二代”制度体系建设逐渐完善,原法律法规已经逐渐暴露出局限性。针对这一问题,10月20日,(保监厅函〔2017〕374号)下发。


文件指出,在2015年“偿二代”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现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因此,、防风险、治乱象、补短板,,经反复研究论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六个特点:


,以风险为导向,建立定量资本要求、。


,明确其“三个参与、一个负责、一个监督”的职责。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标标准为100%、风险综合评级达标标准为B类以上,三个指标同时达标的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任意一项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四是建立了多维度、。


五是建立了偿付能力数据非现场核查机制和现场检查机制。



在征求意见稿中,,从第三十三条到三十八,。尤其是第三十五条: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0或实际资本连续两个季度低于5000万元的保险公司,除本规定第三十三、,、。


通过回顾既有法规并结合此次征求意见稿,我们知道,保险公司不仅可以破产,而且还有了具体的“红线”。


保险公司不能破产的谣言起于何处?


前面说过,之所以有此谣言,就在于造谣者对法规认识不清,把公司解散与破产混淆。且来看看两者的异同:


一、原因不同。解散是由于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执照或责令关闭等等;破产是因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前者是主动,后者被动。


二、性质不同。前者属于自愿或者行政范畴,后者属于司法范畴。


三、处理利益的侧重点不同。前者侧重于分配企业剩余财产,优先处理内部关系,后者侧重调整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从以上三点可以看出,立法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散,其实是从立法的角度限制了公司的主观行为(你不能主动解散)。如果是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经营,则属于破产,破产源于“资不抵债”。另外,从保护保险公司债权人(主要是寿险消费者)的角度来说,保险公司破产之后,其寿险业务也会得到妥善处置,会由其他公司接管,保单依然有效。


保险行业资与债的关系则是通过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来体现。同时,。


破产“红线”形成资本退出机制,年底实施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下发,一方面,,所谓“三缺一”即不达标;另一方面,,有利于明确险企破产“红线”,形成资本退出机制。


这种管理新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及时调整业务布局和发展节奏,保障全金融体系抗风险能力,具有积极意义。

据悉,下一步,,计划在今年年底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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