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单位注意啦!
2018年1月1日起,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比例实行浮动费率,
每年1月份进行调整。
根据诸人社发[2017]67号文件《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市社保局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收支比例),一年浮动一次。
根据行业分类将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细分八大类:一类0.2%、二类0.4%、三类0.7%、四类0.9%、五类1.1%、六类1.3%、七类1.6%、八类1.9%。
2018年1月起,用人单位根据上年度工伤收支比费率调整方案如下:
1.上年度收支比例不到50% (不含50%)的,次年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下浮动至50%(一类行业0.2%比例不实行费率下浮);
2.上年度收支比例为50% (含50%)以上不到80% (不含80%)的,次年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下浮动至80%征收(一类行业0.2%比例不实行费率下浮);
3.上年度收支比例为120%(含120%)不到150%(不含150%)的,次年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浮动至120%征收;
4.上年度收支比例为150%(含150%)以上的,次年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上浮动至150%征收。
特别提醒:其余未产生工伤费用的单位除一类行业外,二至八类行业次年工伤保险费率按同类行业基准费率向下浮动至50%。
供稿:蒋大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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