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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号文正式实施,保险还是得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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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是134号文给出的最后期限,寿险公司那些曾经的爆款产品在进行完最后的“疯狂”后,已成为过去。


从10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分红年金/两全保险+万能账户”产品形态并能即期返还的年金险、养老险等产品不再销售。


投保人在中短期内从人身保险上快速获利已不可能,同时寿险公司也面临从“单纯追求规模”向“注重提升质量”转型的压力。


目前,多家寿险公司准备推出具备长期保障功能的保险,以此作为明年“开门红”主打产品。





134号文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两个:

一是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二是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停售潮遇上开门红



134号文正式实施,碰到的第一个考验便是“开门红”。

  

每年1月“开门红”期间,快速返还的年金保险与高收益的万能险组合是给保险公司带来大量现金流的主流产品。对于大多数寿险公司而言,“开门红”业绩对全年影响举足轻重。即便是中国人寿、平安人寿、太保寿险这样的大公司,1月份规模保费在全年的比重都在30%以上。


按照134号文要求,“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这两条足以将以往“开门红”的主打产品打入禁售行列。比如,中国人寿今年“开门红”主推的“鑫福赢家”、平安人寿的“赢越人生”等绝大多数产品均不符合新要求


“2017年的‘开门红’产品,我们在5月底已经停售了。”中国平安集团董事会秘书盛瑞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34号文出台后,平安人寿第一时间分析客户需求、,对产品设计进行整体规划。目前,相关产品基本已经设计完成,预计四季度前会推出。”


太保寿险发展企划部总经理陆惠其表示,134号文对太保寿险影响较小。因为134号文要求停售的快返型理财产品在业务价值中占比较低,太保寿险产品结构中这类产品非常少。

    


 中小险企面临更多压力



与大险企相比,134号文对于中小险企显然意味着更大的考验。


西南证券研究报告显示,134号文对于以银保渠道为主要销售渠道的保险企业影响程度将大于以个险渠道为主要销售渠道的保险企业。银保渠道的消费者更注重保险产品的投资理财属性,提高产品的保费返还期限,无疑增加了银行渠道销售该类保险产品的难度;而个险渠道的消费者则更注重保险产品的保障属性,因此,对于利率和返还期限的敏感度相对较低。


比个险渠道人力,大险企底气更足。截至6月底,中国人寿个险渠道人力为157.8万人,同比增长22.33%;平安为132.5万人,同比增长26.67%;中国太保为87万人,同比增长49.48%;新华保险为33.3万人,同比增长18.51%。而中小险企多是通过银行渠道销售保险产品,自有的代理人队伍规模较小。


显然,134号文带给中小险企压力既来自产品设计也来自销售渠道,寿险市场格局预计将进一步向大险企聚拢。在行业全面转型趋势下,中小险企的转型也迫在眉睫,需要在渠道考核、销售培训、产品升级等方面全面发力。




 人身险产品必须姓“保”



未来,什么样的人身险产品将成为主流?


按照134号文总体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保险产品时应当遵循并坚持以下原则: 


以消费者的需求为中心,发展有利于保障和改进民生的人身保险产品; 

我国国情和行业发展为实际考量,发展符合自身规律,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导向的人身保险产品;

 以保险基本原理为根本,借鉴国际经验,发展保障功能突出,符合损失分担、风险同质和大数法则的人身保险产品。


记者采访多位业内人士均表示,从产品形式上看,长期年金产品、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等产品的热度或大幅提升。


未来的人身险产品将着重突出其保障功能,而提升保障型产品吸引力的办法则是各家争夺市场的关键。


停售不是关键,134 号文的关键是旨在遏制低质量的规模扩张,引导行业专注于高价值业务。中金公司研报认为,明年“开门红”保费承压,但是新业务价值保持高增长。


以太保寿险为例,五六年前就实施“聚焦个险、聚焦期交”的转型,今年上半年个险新保增速43%,新业务价值增速高达59%,其主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保障型产品快速增长了73.8%。陆惠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还透露,134号文实施后,太保寿险会更加注重对客户需要的保额更高、保龄更宽、保障更广、保费更省的产品创新,持续提升产品的供给能力,回归保险本源。

 

134号文“四项鼓励七项注意”:


 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发展下列人身保险产品:


(一)保险公司开发的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身故风险的保障规划,并不断提高此类产品的风险保障水平。支持并鼓励保险公司在定期寿险产品、终身寿险产品费率厘定时,区分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吸烟状况等情况进行差异化定价,提高产品的科学定价水平。


(二)保险公司开发的长期年金保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长期生存金、长期养老金的积累,并为消费者提供长期持续的生存金、养老金领取服务。


(三)保险公司开发的健康保险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消费者看病就医等健康保障规划,并不断提高保障的覆盖面和保障的针对性。


(四)保险公司为特定人群开发的专属保险保障产品,应重点服务于支持国家实体经济发展、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等国家发展重大领域。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


(二)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三)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


(四)失能收入损失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条件。


(五)团体医疗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收取的医疗保费应全部用于医疗保险责任的保险金给付,。


(六)保险产品名称应当清晰明了,突出保险产品责任特点。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


(七)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应在产品销售和产品宣传材料中明确告知消费者为“保险产品组合”或“保险产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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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金融时报(记者 付秋实)、

编辑 / 赵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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