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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通知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与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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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与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25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降低企业成本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后,降低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文件原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津人社局发〔2017〕125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降低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降低企业成本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降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原按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10%。

   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做好费率调整和缴费征收工作,督促各用人单位据实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按规定申报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执行。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强化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信息来源: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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