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
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
2017年城市低保标准为56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480元。
低保动态管理,即对低保对象不定期进行调查核实,对已脱贫生活条件变好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要及时退出低保。对因病因灾等原因致贫的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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