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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都市政府官方网站获悉,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停止征收成都市“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以下为公告全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成都市“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的通告
一、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 1月 1 日零时起,停止征收成都市“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
二、已缴纳2018年及以后年度成都市“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的机动车所有人,按成都市“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处《关于办理成都市“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退费的通知》办理退费。
三、2018年1月1日零时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籍的川A、原川O牌号和外籍常驻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2017年及以前年度的“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
四、本通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7日
退费对象及范围:
已缴纳2018年及以后年度“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年费的机动车所有人,可全额退还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全年度车辆通行费。
目前,成都市“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是以自然年为单位进行收费,所缴纳的年费均为自然年度(1月1日至同一年12月31日)全年车辆通行费。
咨询通行费退费相关业务,可拨打028-87850200、028-87512963。
退费办理地点:
1.窗口退费地点:成都市区(市)县车管所、交警分局“五路一桥”退费窗口。
2.网上退费:“成都交警”微信公众号蓉e行平台。
退费办理时间:
2018年1月1日正式启动窗口退费(工作日9:00-17:00),网上退费拟于3月1日开通(请关注“成都交警”微信公众号蓉e行平台)。
退费办理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
退费所需资料:
1.窗口退费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单位车辆提交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书需注明退费银行账户);
机动车所有人行驶证复印件1份(注明联系电话);
机动车所有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
缴纳“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的通用票据原件。
2.网上退费
按系统提示录入信息和上传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2017 年及以前年度“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未及时缴纳的需要补缴。
按相关规定,未及时缴纳“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籍的川A、川O牌号的各类机动车和外籍常驻本市的机动车,应足额缴纳2017年及以前年度的“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
退费窗口均可办理缴费业务。
2018年12月底前足额缴纳的车辆不收滞纳金;2018年12月底前未足额补缴通行费的,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不超过欠费金额),若滞纳金超过欠费金额,将欠费车辆所有人欠费信息纳入相关征信体系。
退费地点:
1.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一分局(成都市高新区科园一路6号)
2.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山路1-2号)
3.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怡街50号)
4.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成都市蜀西环街36号)
5.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成都市桃溪路53号)
6.成都市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成都市金科北路1号)
16.
17.
18.
19.
20.
21.成都市车辆管理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国宁村)
什么是五路一桥?
成都市五路一桥车辆通行费分圈层及车辆类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其中圈层按成都市行政区域划分。一圈层包括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和成都高新区;二圈层包括新都区、青白江区、双流区、温江区、郫都区;三圈层包括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新津县、蒲江县、金堂县。一圈层各类机动车按年费标准全额征收,二圈层按全额60%收取,三圈层按全额30%收取。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1]
成都市“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12月11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
第一条
为偿还“五路一桥”工程建设贷款,优化道路资源,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五路一桥”,是指三环路、天府大道、老成渝路成龙段、成龙路、成洛路、火车南站立交桥。
第三条
市“五路一桥”通行费征收管理处负责“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
市交通、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五路一桥”机动车辆通行费的征收实行年票制和次票制。
年票制是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籍的川A、川O牌号的各类机动车和外籍常驻本市的机动车一次性征收全年通行费(以下简称通行年费)的制度。次票制是指对外籍来蓉机动车按次征收通行费的制度。
第五条
。
通行次费的缴纳标准及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通行费收缴后不予退还。
第六条
、车辆报废和外籍机动车迁入等手续时,应当核实通行年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辆,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通行年费收取标准为:
(一)摩托车:80元/年·辆;
(二)一类车(8座以下轿车、吉普车、面包车、旅行车,1吨(含1吨)以下小货车):400元/年·辆;
(三)二类车(9座至30座客车,20卧以下卧铺车,1吨以上至3吨(含3吨)货车):600元/年·辆;
(四)三类车(31座至50座客车,21卧至30卧卧铺车,3吨以上至5吨(含5吨)货车,国际标准集装箱车):1000元/年·辆;
(五)四类车(51座以上客车,5吨以上至15吨(含15吨)货车,31卧以上卧铺车):1200元/年·辆;
(六)五类车(15吨以上至25吨货车):1500元/年·辆。
第八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和龙泉驿区的机动车辆通行年费标准按全额收取;新都区、青白江区、双流县、温江区、郫县的机动车辆通行年费标准按全额的60%收取;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新津县、蒲江县、金堂县机动车辆通行年费按全额的30%收取。
第九条
经常出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外籍机动车,可选择按年票制或次票制缴纳通行费。
军用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免缴通行费。
第十条
已缴纳通行年费的机动车,,并核发省交通部门统一印制的与该车车牌号码、类别相一致的缴费标识。车主应当将缴费标识粘贴在规定位置,摩托车的缴费标识应当随车携带。
第十一条
缴费标识不得伪造、变造、转借和冒用。
第十二条
缴费标识如有遗失或损毁,车主应凭《机动车行驶证》和通行年费的缴纳凭证到原核发部门申请补领。
第十三条
征收的通行费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
不按期缴纳通行年费的,,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按以下规定并处罚款:
(一)不按规定粘贴、携带年费缴费标识的,处5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变造、转借、冒用缴费标识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缴费标识的,处同类车型应缴年费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收费站点收取路桥通行费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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