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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复效之后需重新计算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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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原告:陈淑芬

被告:中国人寿


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商初字第01864号

二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商终字第00130号


所买保险:

康宁终身保险

保险金额1万元

交费期20年

保费790元

交费日期为每年11月29日

等待期180天

等待期内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后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2万元,并免交后续保费。


事情始末:

2008年11月28日,陈淑芬购买了保险。

2008年11月29日,保险生效。

2013年09月05日,陈淑芬在指定账户存入保费,随后被其丈夫挪用交了自己的保险费。

2013年11月29日,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交陈淑芬的保费。

事后,中国人寿对陈淑芬进行了提醒,但陈淑芬未按时缴费。

2014年03月05日,陈淑芬办理了复效手续,补交了保费。

2014年03月06日,保险生效。

2014年08月08日,陈淑芬被确诊宫颈癌住院治疗。

随后,陈淑芬申请理赔,中国人寿以在等待期内出险为由,拒赔。



一审:

合同合法有效。

2013年因陈淑芬自身的原因未交纳保费,而在2014年03月06日复效,至2014年08月08日,陈淑芬被确诊患宫颈癌,尚未超过合同约定的180天的等待期。

中国人寿拒赔合法。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

维持原判。


保险知识:

合同中止之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保险公司同意,就可以办理复效手续了。

但保险复效之后,等待期是重新开始计算的。


蒲公英曰:

我真的很同情此案例中的这位大姐。

早早的买了一份保险,早早的把钱存到了账户里,可到出险的时候,却被拒绝了,原因呢,有两点:

1、是遇到了猪一样的队友,挪用了她的保费;

2、不够重视。在保险公司提醒之后,没有即时的把保费交上。

数字是准确的,法是无情的,请大家了解保险规则,重视保险!


来源:蒲公英辽保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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