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淑芬
被告:中国人寿
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商初字第01864号
二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商终字第00130号
所买保险:
康宁终身保险
保险金额1万元
交费期20年
保费790元
交费日期为每年11月29日
等待期180天
等待期内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后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给付2万元,并免交后续保费。
事情始末:
2008年11月28日,陈淑芬购买了保险。
2008年11月29日,保险生效。
2013年09月05日,陈淑芬在指定账户存入保费,随后被其丈夫挪用交了自己的保险费。
2013年11月29日,指定账户余额不足以交陈淑芬的保费。
事后,中国人寿对陈淑芬进行了提醒,但陈淑芬未按时缴费。
2014年03月05日,陈淑芬办理了复效手续,补交了保费。
2014年03月06日,保险生效。
2014年08月08日,陈淑芬被确诊宫颈癌住院治疗。
随后,陈淑芬申请理赔,中国人寿以在等待期内出险为由,拒赔。
一审:
合同合法有效。
2013年因陈淑芬自身的原因未交纳保费,而在2014年03月06日复效,至2014年08月08日,陈淑芬被确诊患宫颈癌,尚未超过合同约定的180天的等待期。
中国人寿拒赔合法。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
维持原判。
保险知识:
合同中止之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保险公司同意,就可以办理复效手续了。
但保险复效之后,等待期是重新开始计算的。
蒲公英曰:
我真的很同情此案例中的这位大姐。
早早的买了一份保险,早早的把钱存到了账户里,可到出险的时候,却被拒绝了,原因呢,有两点:
1、是遇到了猪一样的队友,挪用了她的保费;
2、不够重视。在保险公司提醒之后,没有即时的把保费交上。
数字是准确的,法是无情的,请大家了解保险规则,重视保险!
来源:蒲公英辽保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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