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20万住院医疗保障:提供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额每年最高20万,解决客户医疗费用的后顾之忧;
(2)医疗费无社保目录限制:广泛覆盖社保目录内外医疗费用,提供高额保障;
(3)最高续保年龄至80周岁:最高续保年龄可达80周岁,长期为您保驾护航;
(4)续保累计赔付最高60万:客户申请连续投保且我们同意的,连续投保安康医疗期间内最高累计赔付限额达60万,再也不用为长期疾病费用担忧;
(5)性价比高:保障全面,保障额度高,费率低廉。
详细描述
(1)最高20万住院医疗保障:提供的住院医疗保险金保额每年最高20万,解决客户医疗费用的后顾之忧;
(2)医疗费无社保目录限制:广泛覆盖社保目录内外医疗费用,提供高额保障;
(3)最高续保年龄至80周岁:最高续保年龄可达80周岁,长期为您保驾护航;
(4)续保累计赔付最高60万:客户申请连续投保且我们同意的,连续投保安康医疗期间内最高累计赔付限额达60万,再也不用为长期疾病费用担忧;
(5)性价比高:保障全面,保障额度高,费率低廉。
特别提醒:全国的客户都可以购买此险种,但是必须是在开放购买的城市进行投保。例如北京的客户可以在杭州购买,全国的平安定点医院均可以理赔!
安康医疗的保险责任包括提供每年20万限额的住院医疗保障、8万限额的特殊门诊医疗保障,医疗费用无社保目录限制。其中产品的保障计划表如下:
住院医疗保险金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护理费、救护车使用费等。
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是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电疗、化疗或放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平安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产品代码:559)、平安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B)(产品代码:560)两款产品主要区别如下:
(1)保险对象:安康医疗(A)主要面向未享有社保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安康医疗(B)主要面向已享有社保或公费医疗保障的人群。
(2)给付比例:安康医疗(A)社保范围内和社保范围外医疗费用给付比例均为80%,安康医疗(B)社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100%、社保范围外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80%。
客户连续投保安康医疗期间(包括其保险合同险种转换的约定转换险种后的保险期间),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最高限额为60 万元;累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达到60 万元时,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次年公司不再接受续保。
安康医疗保险期间为1年,如被保险人购买安康医疗(A)款,在申请连续投保期间(包括按照约定转换安康医疗(B)款后的保险期间)累计赔付额未达60万元,经公司同意后可为其续保。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我们调整费率,但客户不接受续保时的新费率标准;
(2)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81周岁。
首次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最高可续保至80周岁。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疾病,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我们都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同疾病的等待期如下:
(1)因腺样体肥大、疝气、扁桃腺的疾病或官的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 日为等待期;
(2)被保险人因其他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特殊门诊治疗的,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 日为等待期;
(3)续保或者因意外伤害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2014年6月1日起,产品销售地区包括:宁夏本部、贵州本部、广西本部、山西本部、四川本部、河北本部所辖网点,青岛、福建、苏州机构全部网点。产品拟增加销售地区如下:北京、上海、天津、深圳、东莞、佛山、苏州7家机构的全部网点,广州、沈阳、南京、杭州4家二级机构本部下辖所有网点,产品在新增区域的上市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从2014年7月1日起,重庆、河南北、河南南、甘肃、陕西、湖北、云南、湖南、吉林、大连、济南等机构的业务员可作为投保人购买安康医疗。
客户可以通过MIT在线投保,也可以通过传统方式递交保单投保。
首次投保时客户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不需要提供体检报告。续保客户如年龄达到45周岁的需要体检。
客户所在的异地若有我们的医务室或特约医院,则可以委托异地体检。体检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无需客户付费。
核保会根据客户体检报告的结果、既往理赔史、健康告知情况等评估客户的疾病风险。如果客户为次标体,公司会有加费或者除外责任,甚至延期或拒保的决定。
针对新契约客户:核保会综合评估疾病本身的风险,住院距离投保的时间,复诊随访资料等资料来做核保决定。如果是恶性肿瘤住院,会拒保;如果是急性阑尾炎手术住院,切除后痊愈的,可按标体承保。
针对续保客户:安康医疗有连续投保的约定,若客户在投保时选择了自动续保方式,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客户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
对于上述情况,如果在客户续保的新一保单年度,赔付上限为1万。即,客户投保安康医疗后累积赔付达到60万时保单效力终止。如果需再购买该产品,需要重新进行核保。
按照安康医疗的核保规则,保险代理人员属于1类职业,即:不会由于职业类别进行核保风险加费。
不能。,“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公司的投保规则也明确客户不能重复购买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连续投保安康医疗期间,续保保费按照年龄增加逐年不同,具体详见保险合同。
1、费率调整
,我们可能对费率进行调整。如我们对费率进行调整,您须按调整后续保当时的保险费率支付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2、不再续保
若于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保险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我们调整费率,但客户不接受续保时的新费率标准;
(2)被保险人续保时年满81周岁。
3、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本主险合同中列明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
安康医疗(B)款要求必须先通过社保报销,很多地区对异地就医可以申请社保报销,可以提示客户关于社保报销管理相关规定。如果社保可以报销但客户未申请的支付,我们按照补偿原则进行赔付;如按照规定社保无法报销的,我们按照约定,社保目录内医疗费用100%赔付,社保目录外费用80%赔付。
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后再乘以60%,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建议客户如需至社保无法支付的医院就诊,投保安康医疗(A)款。
安康医疗(A)款对定点医院就诊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80%,且按照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扣除社保报销费用后,按照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最高给付日数、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条款中膳食费及护理费的费用是体现在医院开具的医疗发票中的。非就诊医院提供的膳食费及护理费用,不在保障责任范围内。
针对住院责任部分,本合同有效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承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最多至30日,但累计给付日数以各项责任对应的最高给付日数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且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针对住院以外的责任,超出保单有效期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安康医疗保障的医院范围为我们的定点医院,但定点医院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在安康医疗的保障范围。
我们可以变更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发生变更时,我们会通知客户,客户也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电话或网站查询医院信息,查询通道:http://www.pingan.com,首页 > 平安人寿保险> 平安人寿客户服务 > 平安人寿保险客户服务工具 > 平安人寿医院网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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