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3期|文:谭芳/桂芳芳
很多家庭都购买保险。保险的类型多样,家庭购买保险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多种角色又存在交叉,一旦离婚,曾经购买的保险该如何处理呢?今天保险论坛搜集了几个案例跟大家一起分析下。
2013年,李立夫发现太太陈婷有婚外情,经过暗中调查,他掌握了妻子外遇的证据。,陈婷坚决不同意。他只好在半年之后提起了第二次离婚诉讼。这次陈婷终于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归李立夫抚养,但是在那份保险的分割上,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无法协商一致。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作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险费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解除后投保人有权办理退保手续,夫妻双方可分割退回的保单价值。但退保将产生手续费,包括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佣金以及已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总和。扣除手续费后剩余的现金价值,即退保时保险公司应该退还的金额。若投保时间短,退回的保单现金价值或许会远远低于所缴纳的保费,因此若退保并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就会得不偿失。
因为婚后未生育孩子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不久,小小在家里发现了一份保单,是婚后自己为郑松购买的寿险。想到是自己出钱买的,离婚后也不可能再为他交保险,小小就去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并领取了约14000元的退保金和红利。不久,小小接到了郑松的电话,气冲冲地质问她为何偷偷退保并私自领取了退保金。那么,这份退保金,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
但老王的好日子没能长久。有一天老王偶然翻看存折,发现自己的退休金缩水厉害,一调查才知道卢老太有个智障儿子,卢老太经常取钱送给儿子。老王感觉自己上了卢老太的当,决定和她离婚。但老王前不久刚买了一份意外伤害险,受益人写的还是卢老太的名字,他该怎么办呢?万一今后有个三长两短,离婚了受益人却还是卢老太,那自己岂不是冤上加冤吗?为此,老王咨询了律师。
律师观点: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保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伤残,就能主张赔偿。因为卢老太是受益人,若老王发生保险事故,卢老太就能得到保险赔偿金。但事实上,这一结果肯定有违老王离婚后的意愿。因此,律师建议老王尽快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例如可以变更为自己的孩子。
需要注意的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都可以申请变更受益人,但若只是投保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不久前,李茉莉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询问是否续保,若需要应尽快缴纳孩子保险的保费。李茉莉这才想起来离婚前曾经为孩子买过保险,但离婚后自己没了经济来源,现在无法交保费。怎么办?保险公司告诉她,如果30日内仍未支付当期的保险费,合同的效力将中止。情急之下,李茉莉致电张斌,希望他能承担孩子今后的保费,但张斌以孩子不随自己共同生活为由予以拒绝。那么,李茉莉能否要求前夫承担孩子今后的保费呢?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我国已经从法律上规定了社会保障性质的养老保险金的财产定性,但对于当事人自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却并未涉及。商业保险的利益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是应当根据保险的种类及保险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确定。
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现代商业保险的性质和作用也有了很大演变,商业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一种,也获得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成为夫妻投资收益的重要手段。该类保险在购买时,一般都是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也以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目的则是为了将家庭财产达到增值保值的效果。如果将该类保险利益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个人财产,对另一方来说是相当不公平的。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将保险合同仍判归为一方(通常为投保人)的财产权益。该方当事人可选择在离婚后继续履行交纳保费义务或者变现保单现金价值,并由该方当事人给付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给对方作为分割折价。
可以变更或解除。《保险法》第二十条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也明确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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