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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律师蔡建水//退保当天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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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8月14日上午,戴女士从别人手中买了一辆二手车,但未办理过户的手续,当天下午,戴女士将车借给自己的男友闻先生驾驶,不料出了交通事故,导致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乘坐人赵女士受伤。事发后,戴女士和原车主沈先生取得了联系,沈先生表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8月14日上午沈先生刚到保险公司办理了商业三者险的退保手续。事后,伤者赵女士将戴女士及其男友、,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的确曾在公司内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但事发当天上午,原车主沈先生已经到保险公司办理了商业三者险的退保手续,“机动车辆保险批单”载明,“因客户要求,兹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本保单自2012年8月14日起退保。为此,应退还保险费2786.79元。保险单证已全部收回,保险责任同时终止”。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该保险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车辆易手的当天,原车主办理了商业三者险的退保手续,退保的几小时后,发生的车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有理由拒赔。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到该保险公司调取了该公司办理商业三者险退保的微机保存信息,该保单退保批单记录信息显示“输入时间;2012-8-14;批单责任起期;2012-8-15”。




法  院  裁  判

,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三者险条款系格式条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进行了解释说明,且条款明确了“自通知保险人之日止,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也可以证明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解除之日的保险费,本事故发生在通知保险人之日,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免除了保险责任。在保险公司打印的格式批单上,也无退保人的签字,保险公司也不能证明已经提请了退保人注意。.6元。



律师认为投保人退保当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解除之日的保险费,本事故发生在通知保险人之日,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免除了保险责任。



本文来源: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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