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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员违规引发客户退保 判其承担保险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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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俞先生与上海一家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成为了这家保险公司的营销员。然而,在2014年至2015年间,保险公司先后接到3名客户的投诉,称在投保时受到了营销员的误导,并且保险合同上被保险人签名栏的签名都不是本人所签,因此要求全额退保。

为查清事实,保险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保险合同上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结果显示,客户投诉所称代签名问题属实。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客户退保,并全额退还了3名客户的保费共计32万余元。营销员违规开展营销活动让公司背了黑锅。保险公司认为,见证被保险人在保险资料上签名是保险代理人的职责,俞先生的行为已违反约定,构成违约。于是,,要求赔偿包括3笔佣金以及处理投诉所产生的笔迹鉴定费6000元在内的经济损失,并按已获佣金的3倍确定赔偿金额8万余元。

,俞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构成有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双方委托合同的约定,见证被保险人在投保书上签名是保险代理人在受托开展保险营销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基本职责。投保单上的签名并非被保险人本人所签,故俞先生在展业过程中存在违约情形,,过错明显。涉案的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已向俞先生支付佣金,之后,保险公司为查证俞先生的过错而支出了相应的笔迹鉴定费用等。上述损失客观实际存在,俞先生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据此,,俞先生应赔偿保险公司5.5万元。一审宣判后,俞先生提出上诉,。


案件警示:

1.《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2.《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代签名”行为的,其所在机构应将其名单上报行业自律组织,予以业内通报批评。

同时,我公司《个险序列业务人员品质管理办法》中对于“代签名、代抄录”等不良业务行为也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公司的要求,合规合法销售,杜绝任何形式的代签名、代抄录行为,保证良好的保单品质。

新闻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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